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洞見「肉身不是我」的「去我執」之後,再來就要更深入的洞見什麼是「法執」而進一步的「去法執」。

可以被「心」所認知的「一切現象」…就是「法」。這個「法」如果被「心」所執以為是…那就是「法執」。

簡單的說:「心」與「外境」的「一切相應」…皆稱之為法。「因而住」就有「」。

那麼,只要「心」、「物」(指一切外境、也可以包括肉身。)相離而不相應,「法」就不存在……。

「法」不存在,「心」就無處可「執」。

 

「法不存在」的意思就是說「心」不參雜在「一切外境」之中。

以「法」中無「心」故,於是…諸「法」裡面並沒有「我的意識作用」(執念)存在,此時可以稱之為:諸法無我》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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